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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课程 和专业带头人评选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3-0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十四五”深入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师队伍,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基础课程带头人是指在五年制高职公共基础课某一领域政治素质优良,教学水平高,教科研成果丰富,并在课程改革、资源建设以及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五年制高职某一专业领域政治素质优良,专业素养深厚,教科研成果丰富,并在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改革、资源建设以及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骨干教师。

第二章  目标及原则

第四条 通过培养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勇于改革创新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队伍,为学院五年制高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评选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热爱五年制高职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在教师考核中成绩优良,在师生中威信较高。

(二)改革创新,重在实绩。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善于思考,勇于创新,注重实践,长于反思,在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建设中实绩突出,在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和引领作用。

(三)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要坚持评选认定条件,规范评选认定程序,真正选拔出符合要求,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评选范围

各分院从事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教师须为分院在编人员或与分院直接签订全职聘用合同,且具备高校系列教师资格和职称

第七条  评选认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五年制高职教育事业,事业心强,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已被评聘为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实绩突出,近 5 教学质量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不少2获得省级教学能力比赛或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专业带头人 5 年须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

(五)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

1.近五年来主持市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并结题;

2.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不少于3篇;

3.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获得发明专利;

4.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

5.出版10万字以上的高水平专著;

6.主编院级及以上规划教材;

7.主持院级及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精品课程或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8.主持院级及以上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建设;

9.主持院级及以上五年制高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

10.主持市级及以上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项目、职业教育“双师型”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或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六)至少系统培养2名青年教师,并且效果显著。

(七)积极参与学院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在五年制高职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建设中能发挥引领作用,成绩显著,在教师中具有较高威信主动承担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受到专指委书面推荐。

(八)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原则上为一线专任教师,校领导不参加认定。

(九)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初次认定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达退休年龄自动解聘。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分院依据评选认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二)学院组织专家对各分院申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三)学院专家评审结果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示。

(四)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人员,由学院纪委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五)正式发文公布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每2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职责

(一)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每年开展公开课或讲座。

(二)积极承担公共基础课程建设或专业建设任务,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研发、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社团等活动,发挥核心作用。

(三)积极参与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活动,并发挥良好作用。

(四)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撰写论文,主持调研或课程改革实验活动。

(五)接受学院及所在分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分院职责

(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在课程和专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积极组织安排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参加有关培训、理论研讨和学术活动,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名师选拔、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中期考核。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分院需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专指委对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承担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进行日常管理。

(二)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的成长搭建平台,组织参加学院对各办学单位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的检查视导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职责

(一)对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优先推荐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出国培训、对外交流以及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高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等人才项目评选。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任期为5年,实行年度述职、中期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年度述职。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聘任期间,每年向学院专指委和所在分院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二)中期考核。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聘期第3年,由学院专指委和所在分院联合开展中期考核。

(三)期满考核。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聘期期满时,由学院组织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学院根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带头人提交的期满考核材料、学院专指委和所在分院中期考核结果、学院专指委和所在分院期满考核等次建议、学院专家组考核意见,作出期满考核结论,期满考核结果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通报全院。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期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或者学院专指委和所在分院公认日常表现优秀的带头人,学院优先推荐参加省级项目申报,分院可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二)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带头人,学院予以续聘。

(三)期满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带头人,不再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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