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放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办法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除外)的支出范围、标准及报销办法。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1.设备费;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3.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5.劳务费/专家咨询费;6.其它支出。
第四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对于科研急需的耗材可按第四条规定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包括其间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和燃料消耗费用等。
第六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产生的租车费,可作为差旅交通费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学生等非学校教职工助研人员的差旅补助,可按本校教职工标准发放。科研差旅费报销须提供批准的出差审批单。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产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科研活动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规定,但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七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是为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及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徐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可列支社会保险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遵照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求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通过填制劳务酬金发放审批单和支出凭证,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内容必须与科研项目相符,经科研部门审核后报销。报销流程按照《徐州开放大学财务报销规定(试行)》(徐开大行发〔2021〕7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开放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徐开大行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财务处会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