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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编辑:财务处时间:2022-11-18

 

徐州开放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调动各部门开展创收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创收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审计方面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是指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合规从事的各类有偿性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学校创收经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校内、外培训收入。主要指利用学校资源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服务活动等培训收入。

(二)设备和技术服务收入。主要是指利用学校设备和技术对外服务产生的收入。

(三)其他服务收入。除上述活动外,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提供的对外有偿服务收入。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的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不属于执行部门创收经费分配政策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把预算经费转作创收经费,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使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条学校对创收活动实行审批管理,主办部门须填写《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有偿服务项目预算表》(见附件12),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开展。

第六条校内各部门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应保证创收活动的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创收部门负责人对创收活动全过程负责,并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创收及创收经费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所在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讲求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八条创收经费分配在扣除上缴财政或按经营收入报税的基础上,再按照学校能源费、管理费和各部门留成三部分分配。能源消耗比例较大的项目,由后勤管理部门核定征收水、电等能源费,财务处在项目总收入中直接扣除。

序号

收入类型

管理费

各部门留成

能源费

1

校内人员培训班收入

10%

90%

核定征收

2

校外人员培训班收入

20%

80%

核定征收

3

与其他单位联合培训分成收入

10%

90%

核定征收

4

设备服务收入

70%

30%

核定征收

5

技术服务收入

30%

70%

核定征收

6

其他服务收入

30%

70%

免收

第九条各部门按照比例留存的创收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性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创收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任课教师代课金、监考费、劳务费、材料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2.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及办公设备;用于教学、实训场所、办公场所的维修、改造等。购置的设备应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等。

4.支持学生活动支出。各部门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部门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邮电费等。

第十条各部门创收经费的使用,按照《徐州开放大学财务报销办法(试行)》(徐开大行发〔20217号)、《徐州开放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开大行发〔20218号)执行。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创收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按照“集中管理、比例分成、规范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财务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管理部门,创收经费实行单独立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各部门必须将各项创收经费2天内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代收代管,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使用创收经费时必须以合法的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据。发放个人劳务酬金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编在职教职工工作日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的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必须报学校审批后方能生效实施。须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培训收费项目,创收部门应先向学校财务处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收费。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核查,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部门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私分、挪用。

第四章附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徐州开放大学有偿服务项目审批表